(2015)旺苍非执审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四川省旺苍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申请执行王泽华非诉审查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四川省旺苍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王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旺苍非执审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旺苍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法定代表人:陈内知职务:所长委托代理人:王德渊,旺苍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法制办主任。被执行人:王泽华,男,生于1964年2月26日,住四川省旺苍县。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旺苍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该所于2014年4月8日作出的对王泽华的旺交运管罚字(2014)第010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旺苍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作出的旺交运管罚字(2014)第010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旺苍县交通运输管理所作出的旺交运管罚字(2014)第0106号行政处罚决定已于2014年4月8日送达给被申请人王泽华。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该处罚决定已于2014年6月9日生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交执行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三个月的执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旺苍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于2014年4月8日作出的旺交运管罚字(2014)第0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乐天审 判 员 任建国人民陪审员 吴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靖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