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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左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兴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兴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左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60号财富广场。法定代表人刘榕,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兴安,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兴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兴安自动履行义务,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及利息61576.02元、案件受理费486元并支付执行费610.7元,本案标的额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作出的(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73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哈   审审 判 员 王 金 海代理审判员 包阿 如那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格日乐图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