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法执字第2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杨铁山诉广西玉柴高级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铁山,广西玉柴高级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法执字第213—3号申请执行人杨铁山,男,1962年2月生,汉族。被执行人广西玉柴高级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惠文,董事长。本院的(2008)平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及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信中法民终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西玉柴高级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偿付申请执行人杨铁山人民币84792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广西玉柴高级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广西玉柴高级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在存款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邢永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