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周任与杭州鼎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任,杭州鼎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1270号原告周任。委托代理人张黎,浙江坤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鼎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亚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任诉被告杭州鼎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周任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鼎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任撤回对被告杭州鼎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任负担,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施一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程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