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5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陆宁与王嘉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宁,王嘉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50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宁,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瑜,北京君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嘉麟,男,1949年1月14日出生。上诉人陆宁因与被上诉人王嘉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商)初字第282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陆宁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意按一审法院裁定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陆宁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陆宁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茵代理审判员 尚 晓 茜代理审判员 刘 正 韬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黄晓宇书��记员李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