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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阮沛与武汉新辰食品有限公司、吴光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沛,武汉新辰食品有限公司,吴光忠,陈祝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449号申请人阮沛。被申请执行人武汉新辰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光忠。被执行人陈祝英。申请执行人阮沛与被执行人武汉新辰食品有限公司、吴光忠、陈祝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5日作出的(2014)鄂黄陂武民初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确认的本次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6466.1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阮沛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该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6466.19元及迟延履行金。被申请执行人武汉新辰食品有限公司已履行8660.99元,现经查询被执行人吴光忠、陈祝英无银行存款,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阮沛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吴光忠、陈祝英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吴光忠、陈祝英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阮沛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吴光忠、陈祝英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阮沛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黄陂武民初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武审判员  郑绪刚审判员  吴京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唐小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