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袁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065号原告袁某,女,平利县人。被告王某某,男,平利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自愿于2015年3月31日以被告未到庭,庭下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申请撤诉系自愿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诉。本案受理费932元,减半收取466元,由原告袁某承担。审判员 印 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居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