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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0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亚东与被告新沂市陇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王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东,新沂市陇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王药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697号原告刘亚东。被告新沂市陇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王药店。负责人闫玉侠,该药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东与被告新沂市陇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王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亚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亚东负担。审 判 长  池恒阳人民陪审员  方恒宝人民陪审员  王伟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