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民三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张成贵诉刘世英、赵庆喜、河南恒厦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贵,刘世英,赵庆喜,河南恒厦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民三初字第19号原告张成贵,男,汉族,农民。被告刘世英,男,汉族。被告赵庆喜,男,汉族。被告河南恒厦建设有限公司(原名汤阴县铁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城关镇食品工业园工横二路东段北侧。法定代表人程爱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贵诉被告刘世英、赵庆喜、河南恒厦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成贵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世英、赵庆喜、河南恒厦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成贵自愿撤回对被告刘世英、赵庆喜、河南恒厦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贵撤回对被告刘世英、赵庆喜、河南恒厦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成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楠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仝月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