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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游某某与被上诉人魏定峰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游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3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游某某,女,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务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某,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务工。上诉人游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柘荣县人民法院(2015)柘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游某某又于2015年4月4日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游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自行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游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上诉人游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祖斌审 判 员  陈 曦代理审判员  纪相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蔡哲敏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