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城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孙文正与牟官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正,牟官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城民初字第127号原告:孙文正,农民。被告:牟官正,约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文正诉被告牟官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文正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文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文正自行负担。审判员 孟秋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臧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