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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城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孙文正与牟官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正,牟官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城民初字第127号原告:孙文正,农民。被告:牟官正,约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文正诉被告牟官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文正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文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文正自行负担。审判员  孟秋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臧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