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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05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孙武军与被告高明保、李发华、白永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武军,高明保,李发华,白永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5447号原告孙武军。被告高明保。被告李发华。委托代理人曹元江。委托代理人付鹏。被告白永随。委托代理人付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武军与被告高明保、李发华、白永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全额退还原告孙武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存兴审 判 员  贾海军人民陪审员  高巨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