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原告原宗玲与被告贾娥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宗玲,贾娥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1011号原告原宗玲,女,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贾娥丽,女,1978年7月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齐仁宣,济源市思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原宗玲诉被告贾娥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贾娥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苗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小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