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水执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孙XX与田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XX,田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水执字第00080号申请人孙XX,男,汉族。被执行人田XX,男,汉族。申请人孙XX与被执行人田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白水民初字第004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2月13日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田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田XX自觉履行了案件款5000元,申请人已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白水民初字第0048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战民审 判 员 魏建民人民陪审员 张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索建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