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监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卫勤与张正华、塘桥镇巨桥村村民委员会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卫勤,张正华,塘桥镇巨桥村村民委员会,葛建花,葛宗仁,葛建良,葛宗法,葛花大,葛栋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监字第000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卫勤。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正华。委托代理人陈晓。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塘桥镇巨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巨桥村。负责人李志新,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葛建花。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葛宗仁。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葛建良。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葛宗法。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葛花大。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葛栋雷。再审申请人张卫勤因与被申请人张正华、塘桥镇巨桥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巨桥村委会)、葛建花、葛宗仁、葛建良、葛宗法、葛花大、葛栋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苏中民终字第02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卫勤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完全错误。葛弟官在1998年8月20日取得了三十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所有权证书,受法律保护。经原张家港市鹿东村民委员会同意,葛弟官办理了奶牛场,该奶牛场是葛弟官与张正华合伙办的。2006年巨桥村委会未征得张正华、张卫勤同意,用诱骗、威胁等手段逼迫葛弟官签名,采取非法手段强行拆除了房屋,造成葛弟官精神、身心极大打击和痛苦,葛弟官的死亡与非法拆迁存在因果关系,巨桥村委会应予以赔偿。巨桥村委会没有按照国家规定赔偿,是不合法、不合理、不公正的,存在滥用职权,贪污私分现象。巨桥村委会在征用土地时未办理相关手续即进行用地无法律依据,也没有取得拆迁许可证。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本案。张正华、葛栋雷同意张卫勤的意见。巨桥村委会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葛建花、葛宗仁、葛建良、葛宗法、葛花大未提交意见。本院认为:2002年经张家港市鹿苑镇人民政府批准,葛弟官建设办理了奶牛场。2006年5月14日葛弟官与巨桥村委会签订了《关于取缔鹿东葛弟官牛场经营的协议》决定关闭奶牛场。张卫勤申请再审认为该协议是受威胁、诱骗签订的,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且该协议签订后,葛弟官和巨桥村委会均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奶牛场拆除后葛弟官领取了补偿款188000元、3270元物品损失费及18头奶牛补助费9000元。2007年9月13日葛弟官、张卫勤、张正华等共同向巨桥村委会出具承诺书,确认2006年5月14日协议政策落实,正确无误,并承诺取得例外补助28000元后,如再向有关部门无理信访,巨桥村委会有权收回28000元补助。因此,葛弟官与巨桥村委会就葛弟官经营的奶牛场拆除事宜已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至于巨桥村委会对葛弟官经营的奶牛场进行拆除的行为并非是法律意义上的拆迁行为,因此并不适用房屋拆迁的相关法律规定。张卫勤认为巨桥村委会采取非法手段强行拆除房屋,对葛弟官身心造成极大打击和痛苦,葛弟官的死亡与非法拆迁存在因果关系,巨桥村委会应予赔偿的请求,因无证据证明2011年葛弟官的死亡(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致死主要疾病诊断为脑瘤破裂)与2006年奶牛场拆除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张卫勤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巨桥村委会在拆除奶牛场过程中有过错,其出具的承诺书也认可2006年的拆除补偿协议,故张卫勤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张卫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卫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蓓审 判 员 杨 兵代理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胡雪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