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皇民四特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于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吴某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某,吴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皇民四特字第13号申请人于某,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申请人吴某,住沈阳市皇姑区。申请人于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吴某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林风雷担任审判长(主审)、审判员王叶南、人民陪审员潘亦绯组成合议庭合议审理本案,于2015年4月3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某与申请人吴某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吴某于2004年10月3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3月28日在《法制报》发出寻找吴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一年,现已届满,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吴某从2004年10月3日离家至今,经家人及亲属查找,后经本院在报刊公告查找,均无音讯。下落不明十余年,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于某作为被申请人吴某的丈夫,现申请宣告吴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吴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林风雷审 判 员 王叶南人民陪审员 潘亦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徐筝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