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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丛珍与林凯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珍,林凯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丛珍被执行人:林凯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人林凯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林凯强在哈尔滨铁路局佳木斯机务段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林凯强在哈尔滨铁路局佳木斯机务段的工资收入,每月扣留壹仟元,扣至壹万零壹佰元止。扣留后由法院工作人员出据提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德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邹 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