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衡水盛宏混凝土哟与欧宪公司与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盛宏混凝土有限公司,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衡水盛宏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衡民二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4)衡桃协民二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于2015年3月23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逾期付款利息,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上总计应履行1451797.7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451797.7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荣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