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河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崔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河民初字第77号原告崔某,女,1992年3月11日生,汉族。被告韩某,男,1992年7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在民政局离婚,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申一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岳颖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