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红安民调确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涂如银、涂如金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涂如银,涂如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红安民调确字第00008号申请人涂如银,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农民。申请人涂如金,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农民。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涂如银、涂如金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涂如银、涂如金因损害赔偿纠纷,于2015年3月24日经红安县华家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涂如银的医疗费1005元(675元+330元);法医鉴定费500元、车费200元、手机损失和锄头230元(200元+35元),合计1935元。涂如金的车损和维修费835元。两人相抵后,涂如金一次性支付涂如银剩余费用1100元,此款于同年3月25日履行完毕。二、兄弟俩的土地交换由村、组干部协同解决。三、本纠纷一次性了结完毕。双方均保证自今日起不再发生任何矛盾和纠纷,并放弃对方的诉讼权利。四、此协议书一式五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华河派出所、华河司法所、村委会和华家河镇调委会存档一份。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红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彭燕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