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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二初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储志宏与林奇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志宏,林奇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二初字第00232号原告:储志宏。委托代理人:方鲁生,安徽方鲁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奇林,岳西县天堂镇华联超市后面宿舍楼五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储志宏与被告林奇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储志宏于2015年4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志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5元,减半收取483元,由原告储志宏承担。审判员  程为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