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二初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储志宏与林奇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志宏,林奇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二初字第00232号原告:储志宏。委托代理人:方鲁生,安徽方鲁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奇林,岳西县天堂镇华联超市后面宿舍楼五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储志宏与被告林奇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储志宏于2015年4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志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5元,减半收取483元,由原告储志宏承担。审判员 程为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