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初字第259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王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华伟,山东珏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被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华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我与被告系自由恋爱认识,于××××年××月××日在蒙阴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某乙,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王某丙。起初双方感情尚可,但被告有赌博恶习,特别是被告生病后,我悉心照顾,四处借贷为被告治病,被告不但不知悔改,反而对我变本加厉,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我曾因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现双方已经没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我具状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财产依法分割。被告王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2013年,我因脑淤血等症状住院治疗,现在属于康复期间,需要家人的照顾和大量的医疗费用,此时原告起诉离婚,带走大量夫妻共同财产,不履行照顾被告扶养义务,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间互相扶养的规定。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当支持。原告诉状说我有赌博恶习不属实。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甲系自由恋爱认识,于××××年××月××日在蒙阴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某乙,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王某丙。原告曾以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争吵,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许离婚。2014年12月18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并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认识,婚姻基础较好,且婚后生育子女,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婚后虽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相互关心,相互照顾,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并虑及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好是有可能的。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龚敬标审判员 公维军审判员 郭祥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龚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