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执字第00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管宁与管云飞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3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宁,管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0477号申请执行人:管宁,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管云飞,男,195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管云惠,女,西安市碑林针织厂退休职工,住西安市碑林区仁厚庄校区。(系原告之姐)委托代理人:XX,陕西博硕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管宁与被执行人管云飞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管云飞已根据(2014)碑民初字第03762号民事调解书给付申请执行人管宁西安银行存折一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碑民初字第03762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彭 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