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山东鼎泰交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捷美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鼎泰交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捷美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467号原告:山东鼎泰交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亭区南京路东首。法定代表人:张广宪,董事长。被告:青岛捷美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开发区井冈山路***号****室。原告山东鼎泰交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捷美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捷美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鼎泰交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捷美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331元,由原告山东鼎泰交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秀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延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