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一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万甫政与操世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甫政,操世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084号原告:万甫政,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操世毕,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告万甫政诉被告操世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良兵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乔纪兰、吴云智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甫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操世毕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甫政诉称:2013年1月20日,被告因新港双港幼儿园建造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及利息(按月息1分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借款事实。被告操世毕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举证、质证和辩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核,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0日,被告操世毕向原告万甫政出具借条一份,借款2万元,并注明:如需要提前一个月打招呼。双方未书面约定利息。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遂于2014年12月22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一、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借款利息,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与被告曾约定利息。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对原告关于借期内的利息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逾期利息,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何时向被告主张权利,因此依法相应借款可自起诉之日即2014年12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计算,由被告支付相应借款的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操世毕归还原告万甫政借款2万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计算,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上述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万甫政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操世毕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良兵人民陪审员 吴云智人民陪审员 乔纪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丽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