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101号原告刘某某,女,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任某某,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6日以双方协议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姬君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旭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