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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101号原告刘某某,女,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任某某,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6日以双方协议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姬君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旭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