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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柴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347号原告柴某某,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汪清县,现住图们市,公民身份号×××2。被告李某某,个体户,现住图们市,公民身份号×××2。本院在审理原柴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柴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秀叶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周雪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