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图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柴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347号原告柴某某,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汪清县,现住图们市,公民身份号×××2。被告李某某,个体户,现住图们市,公民身份号×××2。本院在审理原柴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柴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秀叶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周雪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