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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中法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2015)永中法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周军丽、周军霞、陈晨与被执行人永州市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军丽,周军霞,陈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周军丽。申请执行人周军霞。申请执行人陈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军丽、周军霞、陈晨与被执行人永州市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永州市森宇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海华涉嫌合同诈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批捕,且财产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中法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待条件成熟时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光耀审判员  龙建辉审判员  陈连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彭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