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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连清与被申请人钟新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连清,钟新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保字第10-1号申请人杨连清,男,1962年08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光辉,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钟新立,男,1980年02月21日出生,汉族。2015年3月23日,本院依据申请人杨连清的申请,依法作出(2015)汝民保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钟新立驾驶的豫Q*****号货车一辆(该车现停放于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予以扣押(保全价值20000元)。2015年4月7日,被申请人钟新立自愿用现金20000元提供反担保,申请解除对其驾驶的豫Q*****号货车一辆(该车现停放于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扣押。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钟新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解除保全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钟新立驾驶的豫Q*****号货车一辆(该车现停放于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扣押。审判长  李红霞审判员  桂晓燕审判员  周慧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