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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晓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晓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806号原告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闻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秀峰,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晓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9.64元,由原告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唐 峻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