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行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济南市长清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郭玉杰计生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市长清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郭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行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构代码:00420XXX-4。法定代表人翟贵祥,主任。委托代理人卢宗汉。被执行人郭玉杰,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我院申请执行对郭玉杰作出的长计生抚费征决字(2014)第E044号行政征收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被执行人郭玉杰与李彪于2010年2月3日在武警山东省总队医院实施的生育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长计生抚费征决字(2014)第E044号征收决定书:对郭玉杰违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8041元。该征收决定于2014年9月2日作出并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郭玉杰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依法申请复议、未起诉,亦未履行。经申请人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现申请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郭玉杰送达了听证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提出听证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书正确、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对本案予以执行;二、被执行人郭玉杰必须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行政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三、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审判长 刘爱国审判员 周 健审判员 孟凡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宝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