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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395号原告董某某,女,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彭士宝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李文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