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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15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何×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15178号原告何×,女,1973年10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晓敏,北京维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原告何×(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高×(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人代理孙晓敏、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1994年自行相识,1994年8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于1997年3月28日生育一女高xx,现高xx已参加工作,因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原、被告经常因琐事争吵,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2014年原告曾在阜平法院起诉过离婚,但是被法官劝解撤诉,这次是第二次起诉离婚。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被告给付原告5万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的相识,结婚以及生育子女情况无异议。我不同意离婚。夫妻生活哪有不吵架的,我们吵架都是属于正常程度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自行相识,双方于1994年8月16日登记结婚,均系初婚,婚后于1997年3月28日生育一女高xx。庭审中,原告称由于双方在生活中总是争吵,无法沟通,被告有时着急还动手,现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称双方不存在原则性问题,原告要求离婚,主要是由于老家重男轻女,原告生育女孩后进行了绝育手术,被告的父母总是要求要个男孩,原告压力很大。被告表示家人方面其会尽量进行开解工作。被告认为原告要离婚主要是原告曾提出要抱养一个男孩,而自己一直对此未作表态。同时,被告表示自从选择了原告作为妻子,就从未想过要离婚,其以前是有做的不对的地方,今后会尽量改正和弥补。法庭上,被告对原告进行了诚恳的道歉。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和被告自行相识后,自由恋爱后才登记结婚,可以证明双方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婚龄已有二十余年之久,可见双方的婚姻状态较为稳固,在婚姻生活中双方虽偶有不和,但属在正常范围内,并未从根本上危及到双方的婚姻基础。在庭审中,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原则性矛盾和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而被告则表达了其对家庭的珍视之情及维系之愿,且在庭审中对原告表达了诚恳的歉意及弥补之心。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的可能,以不离婚为宜。同时,本院希望原、被告能够互相理解,多念旧情,不念旧恶,二十余多年的感情经营不易,维系更需双方携手努力。希望双方在今后生活中能互相包容、互相尊重,注重情感上的沟通和交流,营造出健康、和谐的家庭生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何×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蕾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裴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