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占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236号原告占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委托代理人孔小燕,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执业证号:14211200911253046。被告张某(曾用名张汉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占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占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占某负担审判员 谢文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