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开民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梁作玉与张永善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作玉,张永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开民保字第73号申请人:梁作玉。被申请人:张永善。申请人梁作玉驾驶人力三轮车与被申请人张永善驾驶的鲁L×××××号牌轿车,于2015年3月24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申请人梁作玉于同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张永善驾驶的鲁L×××××号牌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永善驾驶的鲁L×××××号牌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于日照瑞凯停车场。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兴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安仲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