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2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2352号原告刘某某,女,1964年1月6日生,汉族,务农。被告胡某某,男,1961年11月5日生,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云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郭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