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执民字第6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张位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位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648-3号执行申请人:叶秋霞。被执行人:张位东。申请执行人叶秋霞与被执行人张位东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作出的(2012)绍嵊崇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800元,并扣留被执行人在嵊州市温泉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工资款6650元。现本案申请标的为8400元,已履行标的1800元,未履行标的6600元,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嵊执民字第64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财江审 判 员 何红兵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章伟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