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程建功与被上诉人李保军、原审被告付安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建功,李保军,付安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6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建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保军。原审被告付安胜。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程建功与被上诉人李保军、原审被告付安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程建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程建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学海审 判 员 毛晓燕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文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