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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程建功与被上诉人李保军、原审被告付安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建功,李保军,付安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6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建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保军。原审被告付安胜。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程建功与被上诉人李保军、原审被告付安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程建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程建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学海审 判 员  毛晓燕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文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