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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刑一终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阮金田重婚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阮某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刑一终字第00040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李某某,女。原审被告人阮某某,男。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李某某控告被告人阮某某犯重婚罪,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宜川刑初字第00059号刑事裁定,驳回自诉人李某某对被告人阮某某的起诉。上诉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查阅案卷,会见并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与他人虽没有登记结婚却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本案中,根据自诉人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许某在被告人阮某某婚后为阮某某生育一子,不能证明被告人阮某某婚后与许某又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同居生活。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守岐代理审判员  李新军代理审判员  石景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马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