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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429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古浪县。被告杨某,女,汉族,住古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正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红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