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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山民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彭山民初字第655号原告高某某,女,生于1979年11月19日。委托代理人帅建红,四川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甲,男,生于1976年6月15日。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文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7日在四川省眉州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帅建红、被告周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某诉称,原、被告199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9年1月开始同居生活,1999年9月30日未婚生育一女周某乙,2000年3月30日在彭山县谢家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近年来,由于被告长期吸毒,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2014年10月9日,被告因盗窃罪被判入狱,最终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周某乙随原告生活,并由其抚养。被告周某甲辩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的感情一直很好,是左邻右舍羡慕的对象。被告的品行一直是好的,但因为在朋友的劝说下偶尔吸毒,现因犯盗窃罪在监狱服刑,还有3个月就要刑满释放了。原告高某某一直是被告认真改造、重新做人的精神支柱。被告出狱后保证再也不沾染毒品,要离开彭山外出打工,承担起家庭的责任。被告恳请原告原谅,希望原告再给一次机会,考验被告一段时间,如果被告没有实现改邪归正的诺言,双方可以到民政局协议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9年9月30日生育一女周某乙,2000年3月30日在彭山��谢家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也一同外出打工挣钱养家。近年,因被告吸毒问题,原、被告多次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2014年10月9日,被告因犯盗窃罪被判入狱,故原告高某某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罪犯入监通知书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和睦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原、被告相识、恋爱、结婚,并共同生育一女周某乙,建立起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虽然被告周某甲因为犯盗窃罪被判入狱1年2个月,但现在还有3个月即将刑满释放。庭审中,被告周某甲诚恳的表达了悔恨和对新生活的渴望,并明确保证再也不沾染毒品,希望原告再给被告一次机会。浪子回头金不换,被告愿意改正错误,重新做人,这是难能可贵的。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只要原告能接纳被告,包容被告过去的错误,帮助被告改邪归正,重新做人,夫妻感情是能够得到改善的。并且,原告高某某也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高某某的离婚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3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文 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田���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