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与陈某丁、陈某戊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330号原告陈某甲。原告陈某乙。原告陈某丙。被告陈某丁。被告陈某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诉被告陈某丁、陈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737元,财产保全费797元,合共1534元,由原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陈仲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林 艺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