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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15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苗西社、苗乃喜与付保宗、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西社,苗乃喜,付保宗,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1525-1号原告苗西社。原告苗乃喜。被告付保宗。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苗西社、苗乃喜诉被告付保宗、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付保宗驾驶的现暂扣于寿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鲁V×××××号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原告苗西社以自有的鲁G×××××号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付保宗驾驶的现暂扣于寿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鲁V×××××号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景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小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