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执行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邓德生、邓芽发、邱清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邓德生,邓芽发,邱清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行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化县翠江镇北大街13号,组织机构代码:15582310-8。法定代表人施生元,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文龙,男。被执行人邓德生,男。被执行人邓芽发,女。被执行人邱清根,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宁民初字第956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邓德生,邓芽发、邱清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邓德生、邓芽发、邱清根价值人民币30000元(含代垫诉讼费235元、执行费189元)的财产,或冻结、划拨其等额的银行存款,或提取其等额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仁华审 判 员 廖国辉代理审判员 赖征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瑞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