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执民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爱香与郑香叶、何国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爱香,郑香叶,何国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740号申请执行人陈爱香。被执行人郑香叶。被执行人何国银。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爱香与被执行人郑香叶、何国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执行款22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向银行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存款;经向土地、住建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经被法院查封拍卖,正在等待分配。现申请人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温乐执民字第740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尚浙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张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