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汉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常发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汉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常发。申请人常发要求宣告常志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常志会。申请人常发陈述,被申请人常志会与申请人常发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常志会患有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脑疝,气管切开术后肺部感染、全身炎症反应综合症、电解质紊乱、消化道溃疡出血、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除自主呼吸外,经常处于昏迷状态,后老伴因此弃他而去,需要亲人照顾,为了更好地保障被申请人的生活,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常志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请求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常志会的监护人。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委托天津医科大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常志会进行了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天津医科大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于2015年3月27日做出津医司医鉴(2015)民鉴第018号《常志会法医学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常志会目前属于严重脑血管病后遗症,意识不清,失语,呈现植物生存状态,对外界无反应,不能确定自己行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查明,被申请人常志会婚后与妻生有二子,长子常发,次子常忠。后常志会与田桂芝再婚,田桂芝于2015年2月6日离家至今。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常志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常发为常志会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孝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魏 巍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二)关于监护问题10.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11.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13.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14.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