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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赵丹与新疆旭日东风线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丹,新疆旭日东风线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847号申请执行人:赵丹。被执行人:新疆旭日东风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太原南路188号亚中机电市场内。法定代表人:陆云,新疆旭日东风线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一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7550元(其中案款本金7500元;执行费50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加马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