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昆立民终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周海莲不予受理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海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立民终字第9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海莲上诉人周海莲因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法立字第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认为,一、一审法院未综合评判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仅以《欠条》不能证明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认为不属于其管辖,且未对该案件定性即裁定不予受理,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和适用法律错误;二、上诉人在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前,曾向案件被告昆明卓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起诉,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核证据材料后,口头回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属其管辖。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到法院,该房屋地址位于昆明市官渡区官渡镇罗衙村,本案就立案审查而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应予受理。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不当,本院应予纠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法立字第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审 判 员  方 虎代理审判员  荆 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法官 助理  李湘云书 记 员  杨皓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