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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碗厂支行诉王光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碗厂支行,王光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800号原告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碗厂支行。负责人邹智勇,主任。被告王光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碗厂支行诉被告王光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碗厂支行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碗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仕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