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执行字第37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郑慧玲与刘笑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慧玲,刘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3700-1号申请执行人郑慧玲,居民。被执行人刘笑花,居民。申请执行人郑慧玲与被执行人刘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龙新民初字第25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10000元。执行中,本院已依法采取了向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车辆信息登记、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地产登记等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时发现其有存款,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刘笑花在银行的存款2983.42元并给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龙新执行字第37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刘笑花有财产可执行时,申请执行人郑慧玲可再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文 越审判员 廖 冰审判员 连 泳 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艾吉晖(代) 关注公众号“”